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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差旅费报销(浙江大学差旅费报销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浙江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


除此之外,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国内培训,培训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培训地与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可参照浙财行〔2017〕2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的函》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后年度省级不再统一确定交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省本级由各单位自行选择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交通保险自行选择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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