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成本大大降低。每一天,我们都处在海量信息的包围中。这就导致我们很难从大量信息中有效获取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因此小编整理了文创业相关税务问答(3),请大家自行取用学习~
公司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该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实施"营改增"以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额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广告业实施"营改增"以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计税依据包含增值税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财税「2016」25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们公司目前没有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是不是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如果贵公司销售收入今年为0,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该纳税调增,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取得其他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取得其他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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