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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税周期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如何报税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多项减税降费政策 ,例如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等等。


这里指截取今天要讲的两点:





这些政策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益进而造福广大职工群众。


而就在3月31日,国税局就发文落实了其中一项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提高到15万。





同时,4月1日国税局推送了下面这篇文章,释放出了一个信号:所得税减半的政策不久也会下发,预测会在4月内发布公告。




今天就以下2条具体聊一聊:


1、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2、减半征收——所得税




1


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2021/4/1-2022/12/31),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 40-12 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 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个体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报税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1)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就是分段计算(详见下图公告截图),政策也是2019年开始的。




用表格的形式更好理解: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那么实际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就只有2.5%了(25%*20%*50%)。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势必进行税收筹划,但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


1、关注临界点税负工商户,用对税收筹划方法





上面这个图,是个小微企业临界点的测算表,从图上可以看出,小微企业临界点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及366.67万元两个点。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税后利润几乎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相差不大,基本相等。


所以,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尤其是处于300-366.67这个区间的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


【案例1】A企业2020年资产总额1800万元,职工人数38人,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还达定额不到小微企业标准,但是A企业预计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于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80万元。


分析:


若不捐赠,则应交所得税310*25%=如何7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32.5万元。


捐赠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00*2.5% 130*10%=15.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14.5万元,反而小于不捐赠的税后净利润。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A企业本想通过公益捐赠达到所得税筹划的目的,但是由于捐赠成本(80万元)大于节税效益(62万元),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导致筹划失败。


提醒:使用临界点的筹划手段,需要一起考虑其他因素,提高税后收益,减少应纳税额,也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否则筹划面临失败风险。


2、关注组织形式筹划法,综合进行分析决策


【案例2】甲公司从事轮船制造销售,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650万元。该企业下设分公司乙,规模较小,负责后续投资的一条轮船生产线的建设与运营。为使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该企业2021年12月份将乙注销后重新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2021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乙由于新投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长且投入较大,亏损310万元。


分析:


假如乙仍然是分公司,2021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为(600-310-100)*10% 100*2.5%=21.5万元;


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后,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甲的盈利和乙的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消,因此合计需缴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不仅未少缴,反而多交所得税150-21.5=128.5万元!





但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得当,同样会出现以上筹划失败情况。


3、关注双重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筹划方案


【案例3】C公司是主要从事现代服务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条件,一直以来公司的收入成本比较稳定。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截止到年末企业发生了5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在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8万元。




分析: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定期——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C企业可以抵减的应纳税额为50*10%=5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益”。那C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来计算对比一下就知道了:


如果享受,则C企业应纳所得税为:(298 5)*25%=75.75万元


如果不享受,则C企业应纳所得税为:(298-100)*10% 100*2.5%=22.3万元


可以看出,周期如果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5万元优惠,则企业所得税多缴纳53.45万元,进而使得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了48.45万元。


看似C企业享受看加计抵减优惠,实质上享受优惠后反而是吃亏的!


提醒:在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双重或多重优惠政策影响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方案。而不是不加分析地、盲目地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附近时,更应慎重考虑,选择最优的筹划方式。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个体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是适用个税五级累计税率表的,针对以上政府报告的字面意思,享受优惠时,有两种方式:先算所得税再减半;所得额减半再算适用的税率;这两种计算方式结果是不一样的!


所以,个体户的具体优惠计算方法只有等政策出台了才知道!一起期待好消息吧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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