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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评价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整改与问责情况是评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面。”




这句话肯定不是审计部门自己提出来的。因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自身考虑,审计部门都不会提出这句话。






如果问责情况是评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面,那么审计部门就会尽量地上纲上线,将问题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理论上说,审计部门没有处罚权,但是实务中,有些单位审计与监察是一个部门,也就有报告了处罚权。问责不是目的,问责是手段,问责的作用是单位促进问题的整改。能够上问责的问题往往是大问题。当把问被责情况当作评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面,审计部门一定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挖掘大问题,或者尽量把发现的问题往定性更重的制度上靠。




“整改与问责情况是评价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面。”这句话不是审计部门提的,那会是谁提的呢?大家发挥一下想象吧。




有时候审计部门会成为背锅侠。上级巡视来检查,如果发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效果不好,就会对单位的领导班子提出意见。单位的领导班子虽然对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没有看法,但是直觉上认为,问题整改就应该审计部门来牵头,既然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那么审计部门牵头整改似乎更顺理成章。




但是,请看下面两对条规定:




新审计法第52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评价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无论是国家审计的规定还自是内部审计的规定,督促整改落实都是主管单位或部门的责任。




审计部门可以通过监督检查,通告问题整改的情况。 但是要让审计审计部门牵头进行问题整改就不太合适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都是由合规部门牵头进行督促整改,再由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评价。



之日起



当然了,专业是一回事,管理需求又是一回事,领导让怎么干就怎么干吧。专业是为管理服务,也可以为管理作出改变,但接到是改变后的效果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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