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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西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 2021]360 号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于2018 年8月至2018年12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7 份(详见发票清单),金额99,800,677.87 元,税额2,994 ,020.13 元,价税合计102,794,698.00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侬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性你公司开具的107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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