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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 48号文件是否废止(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浅谈“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与“不征收”的区别


*说明:


  • 由于契约型基金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并不构成中国所得税法下的纳税人,其“取得”的收入本身就不具有可税性,因此更加严谨表达是“不征收”而不是“暂不征收”;


  • 而投资者从契约型基金分配的收入,属于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应当征税。我们理解,这里的“暂不征收”实质上是免税而不是递延纳税的意思,因此改为“暂免征收”可能更加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等“取得”的收入本身就不是管理人的收入,管理人并不取得应税所得,因此严格来说这里的“暂不征收”也应当替换为“不征收”。


综上,“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与“不征收”这四个法律概念所代表的法律关系判断并不相同,涉及的税务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权限和程序等亦存在本质(或重大)区别,这是为什么我们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做明确界定。而在税收规则层面不加区分的混同使用,无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法规条文的准确理解,这不仅易于造成征纳双方的争议,还可能对纳税人权益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在我国现行税收规则中,类似的法律概念含义不清或混乱使用的情况还有更多,例如重组税收文件中被频繁使用的“改制”一词。随着财税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关于立法精细化的要求显得愈加迫在眉睫,可以看到,在我国税收法定的改革进程中,不只是税收文件的法律层级本身正在梳理和完善,各税收文件的立法质量也在逐步得到提高,我们相信此类法律概念的含义不清或混乱使用的状况也将逐步得到改善。高质量的立法有助于征纳双方在税法执行过程中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税收规则的含义,也有助于更好的税收遵从与纳税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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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青Bill Ye (BYE)


艺名: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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