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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在不考虑相关税费的情况下,下列交易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以自产的电器产品换取B公司自产的生产设备,A公司将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其中A公司电器产品价格为6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成本45万元。B公司设备价格为55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成本35万元,B公司支付补价5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3%.A公司、B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处理。


(1)相关计算。


销项税额:60x13%=7. 8(万元)


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 15万元(55x13%).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①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固定资产-设备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贷:库存商品45


2.B公司处理


(1)增值税处理。


销项税额:55x13%=7. 15(万元)


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 8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①取得销售收入。


借:库存商品-电器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


贷:主营业务收入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5


贷:银行存款5.65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贷:库存商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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