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以自产的电器产品换取B公司自产的生产设备,A公司将设备记入固定资产。其中A公司电器产品价格为6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成本45万元。B公司设备价格为55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成本35万元,B公司支付补价5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3%.A公司、B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处理。
(1)相关计算。
销项税额:60x13%=7. 8(万元)
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 15万元(55x13%).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①取得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固定资产-设备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15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贷:库存商品45
2.B公司处理
(1)增值税处理。
销项税额:55x13%=7. 15(万元)
B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 8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①取得销售收入。
借:库存商品-电器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
贷:主营业务收入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5
贷:银行存款5.65
②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贷:库存商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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