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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居民免税购物政策(海南省居民免税店购物)

12月4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公示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


《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六种惩戒措施:一是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二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三是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四是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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