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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期间费用吗)


法院审理查明,因矿业市场持续低迷,产品价格与生产成本严重倒挂,企业经营亏损等原因,大余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余县牛斋钨矿、大余县龙威钨业有限公司3家采矿企业欠缴2013年至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被告大余县矿管局先后3次向3家欠缴费企业下发了限期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入库的通知,并按日计算滞纳金,但3家欠缴费企业以市场低迷、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被告申请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对此,被告大余县矿管局根据企业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同意其暂缓缴纳。


2016年8月4日,大余县检察院向被告大余县矿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向3家欠缴费企业追缴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应滞纳金,对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大余县矿管局复函称,龙威钨业已足额缴纳了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分别向另两家企业下发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


然而,由于大余县矿管局一直未将另两家企业所欠的136万余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即今年1月2日,大余县矿管局将宏达矿业和牛斋钨矿欠缴的136万余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征收入库。


法院审理认为,对宏达矿业等三家采矿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虽然被告在征收过程中多次向三家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但3家企业所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至2018年1月2日才全部征收入库,因此,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职的主张成立。鉴于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已将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部征收入库,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但对被告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确认为违法。另外,由于3家欠缴费企业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拖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因此法院责令被告对缴费义务人逾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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