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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起征点 论文(5000元新个税税率)


张霞(1986.06-),女,汉族,山东济宁人,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会计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会计。


关键词:高校;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近几年来国家对高校教育事业的重视,高校教职工收入逐年提高,他们越来越成为工薪阶层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群体。国家税务总局已将高校作为重点监控的行业之一,各地方税务局也重点监控高校的个税财务核算,同时高校教职工都在抱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对高校教职工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高他们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格外重要。


一、 高校教职工的工资构成


高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又包含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都是(按12个月固定发放,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职称等级、工作年限等因素。对于这部分收入,扣除各项保险和公积金后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因为相对固定,纳税筹划的空间比较小。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年发放。支付范围主要涵盖了专任教师授课奖励、校内外实训、指导学生论文、命题工作量、科研奖励等,奖励性绩效工资具有发放内容复杂、发放时间不固定、发放金额不确定等因素,因此常常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二、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科学的设计方式对教职工取得的收入进行策划,制定特定的纳税操作方法,从而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目的。


由于高校教职工收入大部门来自于财政拨款,相关部门往往只关注资金的执行率和合规性,不必考虑成本利润要求,就会忽视筹划工作,因此很少有高校对教职工的收入进行专门的税收筹划。通常是由人事部门简单核算后通过财务部门直接发放,且标准具有一贯性,很少会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动而调整。另外,几乎所有高校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岗位,对该方面的工作投入不够。


三、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日常发放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数)税率。其中税率根据工资薪金基数来确定,我国目前采用的是2011年9月1日调整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3 500元。



从上可以看出要想降低个人所得税额,可以从减少税基方面考虑。


1.适当增加教职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


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通过提高缴费比例增加教职工的个人扣款和单位的缴费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2.增加教职工的福利化收入


将教职工的一些补贴、福利性收入通过会计报销的形式支付,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放要交税。通过这种形式既可以达到满足教职工消费需求的目的,又可以降低交税基数,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额。比如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为教职工提供办公设备、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图书资料等等。


3.合理分摊教职工的劳务报酬收入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如果将教职工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一同发放,则合并按照工新个税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就会加重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比如教职工的监考费,可以选择单独发放。


例税1:某高校万教授起征点每月工资收入为8 00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数为1 000元,公积金按照6%比例缴纳金额为480元,万教授每月需自主承担房租2 000元,交通费200元,电话费100元,该月另随工资一起发论文放了500元的监考费。计算万教授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未进行纳税筹划前应缴纳的税额:


[(8 000-1 000-480 500-3 500)]10%-105=247元


(1)若万教授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提高到1 200元,公积金比例提高到10%,则该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8 000-1 200-800 500-3 500)]10%-105=195元,通过本)次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47-195=52元


(2)若万教授自主承担的房租2 000元,交通费200元,电话费100元可以通过学校实报实销的方式取得,相应的工资进行下调,则该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税率(8 000-1 000-480 500-2 000-200-100-3 500)]3%=36.60元,通过本次论文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47-36.6=210.4元,而学校的支出并没有改变。


(3)若万教授的监考费收入500元是单独发放的,则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了劳务报酬单次申报的免征额是800元,所以该笔监考费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此时万教授该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8 000-1 000-480-3 500)]10%-105=197元,通过本次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47-197=5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新个税计算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认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将、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公式: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税率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发年终奖时有时会遇到奇怪的现象,明明应发年终奖额比其他人高,但实际到手金额却比别人少,这就涉及到临界点税率的问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也是关注纳税临界点,临界点两侧适用税率不同,就可能出现多发一块钱多交千元税的情况。



例2:2017年年终奖核算工作已结束,张老师应发金额为18 000元,5000元李老师为18 001元,学校对该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张老师和李老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以及实发金额。


张老师应纳税额=18 0003%=540元,实发金额=18 000-540=17 460元:李老师应纳税额=18 00110%-105=1 695.10元,实发金额=18 001-1 695.10=16 305.90元,奖金多发1元,但到手金额实际减少1 154.10元。该例中,学校完全可以将李老师的年终奖拆分,1元递延到下月工资中发放,这样降低了税负,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下面具体分析如何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个税的纳税筹划。


1.将年终奖分解发放,一部分分摊到月工资薪金中


当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在不提升月税率的前提下,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拆分摊到各月工资中。


例3: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为4 500元,一次性年终奖为24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张教授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额=(4 500-3 500)3%12 24 00010%-105=2 655元,若张教授将奖金中的6 000元平均分摊到1个人2个月工资薪金中发放,这时候全年个人所得税额=(5 000-3 500)3%12 18 0003%=1 080元,通过税收筹划张教授每年可以节税2 655税-1 080=1 575元。


2.将各种奖金合并在年终一次发放


当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高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时,只要不提升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可以将所有奖金合并一起发放。


例4: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为6 000元,一次性年终奖为12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张教授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额=[(6 000-3 500)10%-105] 12 12 0003%=2 100元,若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为5 500元,将其余6 000元合并年终奖一次性发放,这时候个人所得税额=[(5 500-3 500) 10%-105] 12 18 0003%=1 680元,起征点税收筹划后张教授每年可以个税节税2 100-1 680=420元。


3.若月工资薪金适用税率等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年收入再增加时,在保证奖金适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增加的收入一部分分摊到奖金中发放,其余部分分摊到月工资薪金中发放,此时年总税负最低。


例5:张教授每月工资薪金为6 000元,年5000元终一次性奖金为20 000元,若张教授年收入将增加36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如何筹划。


(1)若增加的36 000元全部作为工资分摊到各月中,张教授每年的应纳税额=[(3 000 6 000-3 500)20%-555] 12 20 00010%-105=8 435元。


(2)若增加的36 000元全)部作为奖金年终一次性发放,张教授每年的应纳税额=[(6 000-3 500)10%-105] 12 56 00020%-555=12 个人385元。


(3)若其中的34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发放,2 000元分摊到月工资中,年应纳税额=[(166.67 6 000-3 500) 10%-105] 12 54 00010%-105=7 235.04元。


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将增加的收入一部分并入年终奖发放,一部分分摊至工资发放使张教授的年总税负最低。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手段,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额,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做出精确预算,确定教职工的月工资发放额和年底一次性奖金额,使总税负降到最低。


四、 小结


随着我国高校教职工收入的增加,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和合理避税越来越必要。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直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如此教职工不但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的管理者,需要个税站到教职工的角度,帮助其克服税收筹划的难点,熟悉税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出更多灵活有效的筹划方式。同样的,合理的税收筹新划也促进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达到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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