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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屋出租(吉林市房屋出租信息网)





目前我们把商铺对外转租时,税务局要求我司再对转租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有没有什么依据?





【答复】


房产税属于财产行为税,它不同于流转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房地产公司向贵司出租房产时,已经缴纳了房产税,贵司不应再缴纳房产税。


原来确实存在部分省份对转租收取房产税,但是绝大多数省份对这种不规范行为已经叫停。 例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5号)明确,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吉林目前仍然对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例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但是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相冲突,贵司可以向税务局进行解释,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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