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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手续(营改增后房屋租赁费发票)

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发票如何使用?


1、一般纳税人开票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新旧发票如何过渡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5类发票继续使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如何用票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


国税机关、地税机构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7、试点纳税人5月起停领地税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8、已领地税票最迟可用至8月底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9、已申报营业税这样补开发票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售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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