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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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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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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货物采购的项目中,清单中的辅料及小配件是否也需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一并列出?比如:某高校采购实验室设备5台,为配合设备安装,采购清单中列出需投标人提供安装所需的钉子、电线等配件。2.一个货物项目中,同时有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供应商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需要同时填写货物和服务两个格式,还是按照项目的最终类型(货物采购)填写一个即可?3.用于教学或科研的实验室设备,在进行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时,是属于“工业”还是“其他未列明行业”?


答复:


1.对于留言所述情形中的设备安装所需钉子、电线等配件可不作要求。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对于中小企业行业划分,建议参考《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一般而言,仪器设备的制造属于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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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6号文第二条对中小企业划型的规定,请问:中型企业控股的小型企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填写中型还是小型?


答复:中型企业控股的小型企业,按照小型企业填写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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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中要明确所属行业,企业投标只需要对应声明是否属于该行业中小企业即可?大多数企业经营范围不止一种,可能分属不同的行业,在中小企业名录库里的行业也不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行业类别严格划分的,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就有可能存在矛盾与质疑;2.根据46号文第十八条,2022年起统计汇总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是否包括非预留项目或采购包中中小企业中标的部分?


答复:1.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统计汇总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不包括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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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月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有涉及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申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如果供应商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和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但是上述数据填写的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间的数据,不是整年数据,请问:是否构成4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复:根据46号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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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


答复: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明显错误,可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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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有100家(1家1种),这100家制造商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


答复: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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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号文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论是货物还是工程、服务格式均有“全部”字样。具体如下:“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46号文中以下三种情形:(1)“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2)“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和(3)“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相矛盾?因为上述(1)(2)(3)三种情形本身就隐含着货物、工程或服务可能不是全部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改变附1的格式,删除“全部”字样?


答复:对于部分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注明分包给中小企业部分的具体内容。留言所述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全部”是指分包部分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项目的具体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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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46号文,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规模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应该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投标人认为是小微企业,并且声明为小微企业。1.这种情况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是否要根据300号文判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判定。2.规模人数是真实的,但投标人自行判定是错误的,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答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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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如果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有一家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不是软件开发商,只是代理商负责投标的,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单位指的是软件开发商,还是投标人(代理商)?


答复: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小微企业承接,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承接服务的企业为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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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单位为大型企业,还是拟给予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


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及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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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生产企业一栏填写的是经销商的名字而非生产企业,但是生产企业其实也是小微企业,请问这个属于46号文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吗?可以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折扣吗?


答复:原则上投标人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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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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