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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新规


财政部 证监会发布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11号)


发文时间:2020-07-24


实施时间:2020年8月24日起


详细内容: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7/t20200724_3556275.htm


内容摘要: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会〔2020〕9号)


发文时间:2020-06-15


详细内容: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6/t20200618_3534984.htm


内容摘要:


为了进一步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对以下十二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五、关于限定性净资产


六、关于注册资金


七、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八、关于存款利息


九、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总部拨款收入


十、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十一、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十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财政部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发文时间:2020-3-23


详细内容: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3/t20200331_3490938.htm


内容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新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文时间:2020-08-5


实施时间:自2021年8月5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948/content.html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


发文时间:2020-07-31


详细内容: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171/content.html


内容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大长三角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长三角区域企业实现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在软件产品、动漫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风力发电、管道运输服务、飞机维修劳务、铂金交易、黄金交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中,简并报送资料,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促进纳税人更快享受免税优惠。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更好满足纳税人异地付汇业务需要。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文时间:2020-07-28


实施时间:自2021年7月1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948/content.html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金融新规


上交所关于开展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8号)


发文时间:2020-07-30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issue/c/c_20200730_5165827.shtml


内容摘要:


为规范公司债券置换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现将公司债券置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司债券置换业务(以下简称债券置换)是指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置换债券)置换本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标的债券),对现有债券进行主动管理,优化债务期限结构和财务成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标的债券持有人积极沟通、协商,科学合理制定债券置换方案,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予以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发行人、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置换债券主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主体不得利用债券置换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应当采用要约方式,以公告形式向标的债券全部持有人发出要约,并明确置换方案。


四、持有人应确保接受债券置换要约的标的债券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标的债券不得接受要约。


五、发行人申请发行置换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转让规则》及公司债券发行等相关规则要求。


六、发行人开展债券置换业务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行人应当在债券置换要约起始日前披露本次债券置换目的、标的债券、要约对象、置换比例、置换债券已获注册或确认情况、置换债券基本要素、要约期限、标的债券持有人申报方式、申报撤销条件、超额认购后的配售安排、置换后标的债券注销安排、置换债券的上市/转让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置换事宜,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事宜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向标的债券持有人提示相关事项;


(三)发行人应当在债券置换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结果公告。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内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七、标的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后,应根据要约内容办理置换债券的认购等事宜。标的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后,对应的标的债券不得交易或转让。


八、债券置换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于债券持有人未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应当继续按照标的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二)对于债券持有人接受要约的标的债券,发行人应当于约定日期申请注销;标的债券全部置换的,发行人应当及时申请标的债券摘牌及退出登记;


(三)发行人应当及时申请置换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九、未接受置换的标的债券及置换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上交所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7号)


发文时间:2020-07-24


实施时间:自2020年10月26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bond/c/c_20200724_5161469.shtml


内容摘要:


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可转债交易的相关风险,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交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客户签署,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可转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20〕55号)


发文时间:2020-07-17


实施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5157139.shtml


内容摘要: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


深交所发布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620号)


发文时间:2020-07-10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0710_579459.html


内容摘要: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我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41号)


发文时间:2020-07-10


实施时间:自2020年8月1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7/t20200710_379929.html


内容摘要:


修改完善后的《指引》共十七条,一是明确侧袋机制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机制。二是规定了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实施程序和主要实施环节的操作要求。三是压实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着力规范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


侧袋机制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缓解特定情形下因基金赎回引发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可防范先赎占优等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基金管理人练好内功、筑牢防线,持续提升公募基金风险管控能力,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优化监管制度。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50号)


发文时间:2020-07-03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review/c/5147785.shtml


内容摘要: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49号)


发文时间:2020-07-03


实施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ib/listing/c/5147504.shtml


内容摘要:


各市场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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