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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企业工资的账务处理(受托方委托加工企业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物质的核算经常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公司之间,一方提供主要材料,另一方受托加工,代垫辅料和加工并收取受托加工费,比如深圳的电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况就较为普遍。另外,在集团内部,甚至是母分公司之间也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比如笔者曾接触过的某制药公司,原料由母公司采购,最终产品也由母公司对外销售,母分公司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操作,由生产基地分公司负责生产。




委托加工虽然基于专业化分工,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中,有利于节约成本,也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但总体来说,这类业务模式相对于自产自销的模式还是较少,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也较为陌生,造成了一些错误。




一、委托加工物质的科目性质和核算范围




委托加工物质属于存货的范畴,是委托方的资产,具体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委托方发送给受托方加工的材料;


②支(应)付的委托加工费;


③受托方代垫的辅料等成本(如果委托加工费不含辅料费)。




委托加工物质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是电子设备企业,委托乙公司将价值100万的材料装配成电子产品,支付11.3万元的安装费,收回产成品和剩余价值5万元的材料。




①将原材料发出给受托方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0


贷:原材料 100




②发生加工费和运费等


借:委托加工物质 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


贷:银行存款等 11.3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质


借:库存商品 105


借:原材料 5


贷:委托加工物质 110




三、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接收到委托方的原料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只需备查数量即可,不入财务账。对于受托方来说,或主营业务是受托加工,结转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从事受托加工,根据在营业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从事受托加工获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费,成本与其他制造业类似,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主要区别在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进行受托加工时,按照制造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称和受托加工产品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关于制造业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参考笔者《国庆祝福暨看门狗和制造业成本核算方法》一文。




由于受托加工主体材料属于委托方资产,属于受托方存货范畴的是加工成本(辅料、直接人工和折旧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时,从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的是这几项成本费用,如果加工完毕后立刻送回至委托方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可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交易跨月的,由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存货项目,不影响报表列报,但影响报表附注披露存货明细项目,还需先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




对于本例,假设发生工资3万,折旧2万,全部完工,分录如下:


①计提直接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 3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②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③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


贷:制造费用 2




④结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5


贷:生产成本 5




⑤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三、对税务事项的说明




(一)增值税




委托加工看似提供的服务,应该使用服务的税率,但实际整个加工过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设备和辅料等都是销售商品的税率,即13%,用于加工货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税率,不适用6%的服务业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笔者注:税率已经修改。)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物质涉及到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对受托方来说与个税代扣代缴类似,比较简单;对委托方来说,需要区分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如果是前者的话消费税计入到委托加工物质成本,不单独体现,合计结转至营业成本,如果是后者,消费税计入借方,作为一项资产可用于抵减后续的总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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