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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的开户行是什么(台州银行解放路支行开户行全称)

证券代码:605080 证券简称:浙江自然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自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需要,新增部分募集资金账户专项账户并签订了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0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28.09万股,发行价格为31.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8,775.2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325.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449.64万元。2021年4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0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开户行共同签署《监管协议》。


截止2021年4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三、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变动的情况


为符合越南当地关于资金使用的相关政策,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越南大自然、东方投行、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同时,公司将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台州分行”)开立的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终止了原与浙商银行台州分行、浙江大自然、东方投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并与东方投行、浙商银行台州分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四、与浙商银行台州分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5002001012010024115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与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越南大自然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分行


丁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600389671。专户仅用于乙方“越南户外用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越南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按支出当天中国银行官网的挂牌汇率为核算基础),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乙方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给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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