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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海南(海南企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截图↑


《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 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 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信息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的。


《规定》明确了免税购物


严重失信主体海南的惩戒措施


●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示期内将实施“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等九项惩戒措施。


●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在公示期内将实施“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等六项惩戒措施。


●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企业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以下是官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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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7号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企业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


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国家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戒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


海关、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惩戒相关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条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


第五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并将经认定的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失信自然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第六条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信用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第九条免税购物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引导诚信守法消费,保障海南自贸港政策有序运行,2021国家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若干规定》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构建的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顶层设计的基础上,为预防和惩戒海信息系统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而制定出台的一部“小切口”地方性立法,是海南自贸港“1 N”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海南自贸港在走私风险防控领域坚决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坚持立法先行、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落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制定实施《若干规定》,在对利用海南自贸港免税购物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依法作出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并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增加其违法成本,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防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走私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制定实施《若干规定》,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和守法自觉,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价值导向,有助于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若干规定》严格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了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种情形:一是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从《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来看,惩戒的对象是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客观上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极少数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通过对这一少数群体实施联合惩戒,达到警示震慑的效果,引导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免税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一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分别设置了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依法依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实施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二是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海南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建立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和惩戒的工作机制。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信用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应由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单位在15日内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认定后形成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三年。


(四)明确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救济途径。规定了免税购物失信行为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修复和异议查询处理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方面充分保护了信用主体的权益,处理程序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查询》衔接一致:一是在异议处理方面,信用主体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二是在信用修复方面,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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