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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关于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办理的通知)


中国网7月16日讯 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介绍,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这一做法将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根据《暂行办法》,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事项。


开户银行应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李新旺指出,《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人工费用拨付异常时的处理,专用账户开立、备案及撤销的要求等内容,依法明确了落实制度的监管程序和职责,保障制度有效运行。


根据《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将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处置。


总包单位应至少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存在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农民工工资卡作出规定。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鼓励对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农民工,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李新旺表示。


他介绍,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人社部计划建立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实现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的归集。目前,正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省级平台建设指引》,引导各省级平台统一规范建设,为国家级平台建成后归集数据、集中调度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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