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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登记表(北京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流程网上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文件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时隔3个月,机会来了,随着财税〔2018〕33号文《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下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而且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可转登记现在进入了倒计时,还有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即将结束!


所以,创易·账易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的要点!


一、符合什么条件,方可转登记?

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也就是说: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是不在其中包含的。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对于500万元的理解,还要提醒大家,不再按照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分别核算了,而是所有的应税销售额合计计算的不含税金额500万元。


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原有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三、转登记后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若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转登记后,原来开具的发票错误怎么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转登记后还能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则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即便没有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的情况下,需要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转登记办理的程序复杂吗?如何办理?

办理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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