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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 审批取消(取消商务领域外资审批备案)


根据此前相关规定,中国外资加入世贸组织(WTO)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商务的外国保险经备案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取消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此次《通备案知》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领域共三条:第一条商务,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审批总资产等条代表处件;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审批务;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称,下一代表处步将持续稳妥外资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取消水平,更领域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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