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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结论(阐述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及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2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300410.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执业的正业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致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官网显示,致同是中国最早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成立于1981 年。致同总部设于北京,是Grant Thornton International Ltd(GTIL,致同国际)在中国唯一的成员所,英文名称为Grant Thornton。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致同在全国拥有28个分支机构,超过270 名合伙人,6000 余名员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32号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黄声森、王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声森、王烁: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执业的正业科技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致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对正业科技2018年度商誉减值事项审计时,仅简单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资产组可回收金额和减值情况进行计算,并未对评估标的税前折现率、负债资金成本相关评估关键参数进行复核和合理性判断。经测算,不改变其他因素情况下,正业科技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623.67万元,该项减值影响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82%。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有关规定。致同所编制的正业科技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与管理层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关键假设、参数的选择合理性”等主要审计程序执行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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