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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化妆品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a科技有限公司为化妆品制造公司,其成立于2017年,该公司经营产品为自制化妆品,因而在2018年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获得较大成效。2018年,该公司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投入广告费用125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该规定,a公司广告费用能够税前扣除75万元(500*15%=75万元)。


由于a公司为化妆品公司,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a公司为化妆品制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500万元,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费用150万元(500*30%=150万元),a公司广告费用为125万元,小于150万,因此,该年广告费可于2018年全部税前扣除。


提醒:广告费用支出需要准备相应的合同、银行付款记录、发票、设计稿、宣传成果证明等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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