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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吗(收据也可以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是吗?)






情况一: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如果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项目,企业与之发生交易的对方是单位,那么就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与之发生交易的对方是个人,那么就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况二:可以使用分割单和收据




依据28号公告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可以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包括企业和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的情况,以及企业作为出租方时,采取了分摊方式的情况。总之,这两种情况虽然没有强调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但是凭证抬头必须是本单位名称。




如果是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和企业、个人共同接受了应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采取的是分摊方式的话,那么就可以用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应该将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况三:和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进行交易




依据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在境内发生支出项目的企业属于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就以发票作为支出税前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或者本身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应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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