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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金融类公司注册代理费用(舟山宁波公司注册代理)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18-010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的《金融框架服务协议》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且在主管登记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25%的股权。现宁波舟山港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代理费简称“省海港集团”)。为进一步扩大财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财务公司拟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省海港集团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100%的股权,系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舟山已经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根据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1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草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68043R。


乙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1同意函)(为本协议的目的,此处不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公司注册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


鉴于:


1. 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持有甲方7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甲方2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甲方25%的股权转让于乙方,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其批准同意,在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将向主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 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金融类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L0111H2330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2)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1.1.3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1.4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1.1.5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6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7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1.1.8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1.9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1.2 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 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100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公司注册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70亿元(含本数)。


第4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向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代理费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 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2.3 乙方已获得为宁波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2.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5条 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5.1 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甲、乙双方均应配合宁波舟山港股份依照相关法律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5.2 甲方负责保障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3 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甲方将根据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乙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6条 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甲方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且在主管登记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6.2 在符合有关法代理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6.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6.4 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金融类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8条 其他规定


8.1 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8.2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8.3 代理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8.4 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费用用)后,并经宁波舟山港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8.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9条 通知


9.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舟山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9.1.1 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9.1.2 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9.1.3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9.2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通讯地址为其各自列于本协议开首之地址。若任何一方更改其通讯资料,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宁波10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 附则


11.1 本协议附件2尚未包含乙方的全部相关下属企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之尚未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的相关下属企业,拟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则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2 为本协议的目的,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来乙方新收购或新设立下属企业,如该等企业不属于宁波舟山港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则于该等下属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范围的情形下,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3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


同意函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司”):


公司(“本公司”)为贵司之下属企业。鉴于贵司拟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现出具本同意函如下:


1.同意《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与本公司权利及义务相关的内容;


2.同意授权贵司代表本公司之相关权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于此保证,本公司已获得为出具本同意函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


公司


2018年月日


附件2


省海港集团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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