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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扬州市医疗保障局江都分局)



四、实施参保人员门诊购药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封闭封控管理而委托他人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发生的医疗费用,疫情防控结束后,可凭有效票据及医保有效凭证(身份证、社保卡等)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划取。


五、做好门特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因定点医药机构停诊或封闭封控管理,门特参保人员在非门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治疗本病的医疗费用,可参照门特政策予以报销。一类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全院封控管理期间,其一类门特参保人员暂纳入住院管理。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六、保障医保特药参保人员用药。对参保人员无法至市医保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购买医保特药的,由市医保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实施配送,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疫情防控结束后,可由市医保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对合规特药费用予以补结算,或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手工零星报销。


七、便捷实施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对确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就医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参照危急重症予以收治,享受对应的分级诊疗待遇,减少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往返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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