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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释义)

文:王韶东、黄艳


案情回放:


G先生的房屋坐落于W市Q区,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并且双证齐全。2017年7月,根据Q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9年3月,Q区人民政府对G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年8月,G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年12月,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0年7月底,代理G先生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的黄艳律师团队帮助G先生向W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W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注销登记行为违法。但2020年8月初,G先生便收到了W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W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为是执行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本身没有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G先生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G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评析:


W市政府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也就是说,虽然W市政府依法履行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重新受理了G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却又杀个“回马枪”,以提起再审为由中止审理。


笔者认为,W市政府实际错用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前述先决诉讼应是指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诉讼。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任何一个案件取得生效判决之后,案件当事人均可申请再审,亦会得到受理。但是在再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明确指令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之前,原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就是毋庸置疑的,应当严格执行。W市政府在尚未取得准予再审裁定的情况下,仅以申请再审为由中止复议审理显属不当,也直接损害了G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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