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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善意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解读

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就有这个样子一个案例。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一审原告沃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沃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腾天公司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负担。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通裕公司就购买蓄热式工业炉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中的蓄热式燃烧及控制配置报价表载明,设备总报价中包括了被诉侵权产品点火器的报价。2015年2月6日开标,确定典型案例一审第一 被告腾天公司中标。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腾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沃克斯公司善意的名称为“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侵权权(专利号:ZL20111005.1)的产品的行为;二、腾天公司于判决生知识产权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侵权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三、驳回沃克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为通裕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购买的工业炉上的部件,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不具有过错,而且可以证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判令通裕公司承担停止侵典型案例权的法律责任。


高沃小结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如果知识产权法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案例分析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仅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也应该免除知识产权停题止侵权的案例分析责任。否则,如果继续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相对于支付两次费用,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也使得专利权过渡延伸到公众利益之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善意使用者如果想免除上述法律责任,关键要证明三点:


1. 主观题是善意的:不知识产权法知道善意,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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