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出口免抵退税案例(出口退税免抵退例题及答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不起诉案例探析如下: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骆某某、蔡某乙、蔡某丙、沈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首先以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祺**进出口有限公司、诸暨市万**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诸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由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介绍向犯罪嫌疑人洪某甲等人购买美金等外汇,犯罪嫌疑人洪某甲等人通过香港公司汇款上述公司4000余万元美金,由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负责结算,结汇后转账至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蔡某乙分别与犯罪嫌疑人俞某某、蔡某丁、楼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金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农户或养殖户商量,以向他们购买珍珠的方式进行资金走账,最后汇款犯罪嫌疑人洪某乙、洪某丙等298个地下钱庄人头账户予以返还;第二步,采用蚌壳粉冒充珍珠粉以次充好的方式,委托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从宁波**报关有限公司、宁波**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等获得货物出口的报关单信息;第三步,通过实际控制的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32881423.00元)和诸暨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绍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税合计389151120.25元)和诸暨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进项发票为农副产品自开自买收购普通发票(税率为0)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以假报货物出口的方式,向绍兴市、柯桥区和诸暨市税务部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总计5500余万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蔡某甲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蔡某甲未供述其知道**公司使用蚌壳粉冒充珍珠粉销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其他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蔡某甲对骗税目的知情,也未能证明蔡某甲有获得除工资以外的好处,故蔡某甲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本案中蔡某甲在知道**公司将蚌壳粉冒充珍珠粉销售,蔡某乙等人借用其银行账户可能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赃款后,仍将其银行账户提供给蔡某乙等人使用,并按照蔡某乙等人指示帮助转账到其他账户。但现有证据无法鉴别认定蔡某甲帮助转移的相关钱款系非法外汇交易款项还是蔡某乙等人的犯罪所得,因此无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数额。故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予起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