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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桥建设银行开户新政策(吴桥县建设银行开户行)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6-094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3号)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45,298,400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2.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43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7,633,429.3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天健验〔2016〕8-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按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80210020000009798


银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首层、二十层


存放金额:人民币657,633,429.33元


用途:海南海药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2、银行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账户名称: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9550880200175300397


银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826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600,000,000元


用途:湖南廉桥药都中药材仓储物流交易中心项目


3、银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账户名称:海药大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530000010120100243448


银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A座


存放金额:人民币1,700,000,000元


用途:远程医疗服务平台项目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睟、宋斌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和专户开户银行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国海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6-095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请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并于2016年9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增加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9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15:00—9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陈义弘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589,115,0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498,937,5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90,177,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平、曾吉琼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588,386,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反对票727,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弃权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031,1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727,30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弃权 1,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票589,095,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19,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3,739,8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9,60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平、曾吉琼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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