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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售后回租业务概述


2019年7月23日,经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基石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的部分机械设备及新购置设备作标的物,与基石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石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1.8亿元,租赁期限3年。本议案内容具体详见2019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基石租赁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


2021年6月2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标的物,与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金租”)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1.5亿元,租赁期限3年。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6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公司与基石租赁、华通金租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增加承租人事项


因公司以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磁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浮科技”)、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交通”)为平台实施磁浮业务公司运作、工程构件业务公司化运作,将部分租赁标的物转移至磁浮科技及新筑交通使用。其中:


公司将部分与华通金租合作的租赁标的物转移至磁浮科技及新筑交通使用,为确保磁浮业务、工程构件业务公司化运作和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正常推进,故增加磁浮科技、新筑交通作为华通金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连带承担《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债务,并享有相应的租赁权利,四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公司将部分与基石租赁合作的租赁标的物转移至磁浮科技使用,为确保磁浮业务公司化运作和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正常推进,故增加磁浮科技作为基石租赁《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与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共同连带承担《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债务,并享有相应的租赁权利,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本次增加承租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介绍


(一)基本情况介绍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承租人不会影响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会影响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


五、备查文件


(一)磁浮科技《股东决定》;


(二)新筑交通《股东决定》。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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