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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2021(黑龙江供热条例2020收费标准)

按照省人大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欠热费?


供热单位将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


  •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 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


  • 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民事诉讼有效期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超过民事诉讼有效期,供热单位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得将提交历史交费票据的举证责任转嫁给热用户,不得以限制用热的方式清欠热费。


供热单位未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您有哪些意见?


公众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建厅市政基础设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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