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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使用时版权声明(照片的版权和使用权问题)

文/周志莹





对于个人而言,公众号可以成为记录生活和思考的一方天地;对于企业而言,公众号作为产品宣传的展示台,成为吸引和沟通用户的桥梁。同时,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平台,其准入门槛低、自由度高,发文章不需要经过平台的事使用权先实质性审核,这也导致随意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版权的风险隐性上升。


为增强可读性,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插图是“基本操作”。以常见的图文式公众号推文为例,除了自己拍摄、制作的图片之外,文章中的插图有的来自“百度”、“搜狗”等图片搜索引擎,有的来自专门的图库网站,还有的甚至来自于他人的公众号。然而,每次写文章都去寻找每张配图的权利人、单独取得授权,往往又难以实现。频繁而又充满了不确定的使用使得该领域成为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本篇文章,我们就从过往典型案例出发,与大家探讨如何避免“在侵使用权的边缘试探”。






“什么引用方式和程度才算适当引用?”



公众号文章要“图文并茂”才能更有吸引力,我们常会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时,附上相关的摄影作品、漫画等,以便读者能更直观地理解文章内容。这种类型的使用一般用时不构成侵权,而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图片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


但是,具体什么样的引用方式和程度才算适当引用呢?


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两点判断标准:


一是引用图片的必要性,使用权附图须与文章版权结合发挥说明作用;


二是引用图片的数量与公众号原创文字篇幅的比例要恰当,通常图片只能处于为文字起辅助说明的地位,而不能成为文章主体部分。


图片来自Hippopx平台




案例1-王嵬与山西大秦传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 (2020)京0491民初15573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4日,被告山西大秦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山西宣传片制作到大秦传奇影视公司”中发布了《拍火车 一个90后铁路影痴和他的20万公里》一文,该文主要使用了原告王嵬拍摄的10张图片做配图,文章格式是以一张图片搭配一段或几段文字的方式排列。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涉案文章通过对原告拍摄经历详实的事件性描述以及对应的摄影作品展示,全方位立体式地介绍、评论原告对火车类题材摄影的热爱及原告的火车系列摄影作品。被告对涉案图片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的规定,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从使用涉案图片的目的和数量来看,涉案文章属于介绍性文章,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原告较具代表性的摄影作品及创作历程进行介绍,在文字介绍摄影作品的位置引用了相应的涉案图片,并标注了对应的标题,能够让读者更直观地感受到涉案图片的美感,更深入地理解文字所述内容,更好地反映原告作品的创作价值。


在介绍摄影师及其摄影作品时,引用摄影师作品予以辅助介绍,可认定为是创作所需。而就所引用作品的长度和比例而言,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涉案文章一共使用了原告的10张摄影作品,每一张摄影作品后面附有较为详细的创作过程介绍,且内容篇幅与涉案图片比例较为恰当,透过欣赏图片能够了解文章内容中描绘的原告拍摄涉案作品时的过程与艰辛,因此,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引用涉案图片属于合理需要的范围。


图片来自Hippopx平台




类似的案件还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判决书」,被告青海日报社在其微信公众号“青报新媒”中发布了有关个税的政策科普文章,在小标题“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下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作品展现了父母与孩子一起快乐阅读的温馨场景。


法院认为,该摄影作品与文章结合发挥了说明作用;而从作品使用数量、使用方式等方面看,青海日报社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全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配图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仅供个人使用就可随意选用配图?”



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使用,如学生在图书馆复印一部作品的片段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等,如果将复制件向公众散发,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1]


可见,即使创建微信公众号的主观目的在于供个人或供有限的范围使用,但客观上所有的不特定公众都可以随时访问,从性质上就决定了微信公众号无法成为仅供个人学习的知识载体。因此,所谓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在客观上不存在,随意配图使用易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片来自Hippopx平台




案例2-广州智盛赢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姜*生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47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智盛赢美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在公众号发表的题目为问题《93年少年走了108天,用1.5万张照片和告诉你西藏神山有多美!》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姜某认为智盛赢美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盛赢美公司辩称,该文章是基于欣赏,以介绍的方式使用涉案漫画,无用于商业宣传,且已经明确标出转载的文章、图片来源及保留图片水印,属于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智盛赢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姜某的许可,将涉案摄影作品上传至其微信公众号,尽管智盛赢美公司在被诉侵权文章结尾明确表明来源和版权,但该被诉侵权文章发布后显示有其他不特定公众的阅读和点赞行为,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网站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姜某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智盛赢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范畴,构成侵权。






“使用图库网站的授权图片照片就安全了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许多人会直接到图库网站下载授权图片使用。但是,这些图库获得的授权往往也不是完整的,常见的情况是,图库只是许可用户对其中的图片进行“非商业使用”。


很显然,如果将非商用图片用于房地产广告、网店宝贝详情页等属于超授权范围使用,构成侵权;将非商用图片用于校园社团招新海报、电脑桌面图等则一般符合非商用要求。但是,由于公众号常具有引流和商业宣传的功能,在公众号中使用非商用授权的图片应当持谨慎态度。


图片来自Hippopx平台




案例3-哈尔滨长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22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全景视觉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7年2月全景视觉公司宣布将该摄影作品全面免费开图片放给个人和企业非商业用途使用。


2017年9月,被告长河文化传播公司的“健康饮食汇”公众号上发布了《保存好,一个人看!》的文章,并附有涉案摄影图片。


全景视觉公司认为,长河文化传播公司未经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使用人全景视觉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照片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而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公众号平台是公益性质,其使用行为系非商业用途,不侵犯全景视觉公司的著作权。


【裁判要旨】


判断对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性使用,并不以该使用行为是否盈利作为标准,而应审查该使用行为是否存在商业经营活动的内容。本案中,案涉“健康饮食汇”公众号是长河文化传播公司经营的文化项目,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利用该公众号刊载相关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商业宣传,即便该公众号目前尚未从事盈利性活动,长河文化传播公司在公众号刊载文章并附图的使用行为亦构成商业性使用。因此,该附图行为构成侵权。






“公益账号也需要授权才能使用图片吗?”



可能有许多人会觉得,如果自己的公众号属于公益性质的非营利账号,没有牟利的意图问题,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实际上,这种看法混淆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的情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因素。正如法院判决所述,是否营利以及是否公益并非阻却侵犯著作权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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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漳州金色梦想文化传播有的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66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河图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金色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漳州味小吃”发表的《想长寿:少吃“三白”,多吃“三黑”!》一文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北京河图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金色公司则辩称该公众号系公益性质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该转载行为系《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关于金色公司主张其系公益性质账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抗辩。本院认为,是否营利以及是否公益并非阻却侵权的合理理由。其次,关于金色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本案中,从涉案文章看,被诉侵权图片与文字内容之间并不存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亦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整幅图片的使用也远远超出了“适当引用”的程度。因此,本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金色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河图杭州分公司的著作权。








“先用后付的媒体传统还能成立吗?”



按照报社支付报酬制度和惯例,一般使用他人作品会在媒体版面或网页作出付酬声明。只要确认索要稿酬的联系人确属作品权利人,报社都会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稿酬。这是传统媒体沿用多年的工作制度和惯常做法。


传统纸媒转向新媒体后,这种“先用后付”的行业惯例可能会让位于尊重著作权人事先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著作权人事先表明并不希望他人使用其作品,即使用后付费也不能阻却侵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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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3274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快版公司享有“全体育传媒”网站中全部摄影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青海日报社在其举办的“青海羚网”上发布了一篇体育报道文章,内附图片一张,的该图片系从原告的“全体育传媒”网站下载而来,并带有“Osports全体育传媒”的水印,“全体育传媒”网站中也标注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声明。


快版公司认为青海日报社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青海日报社则辩称“用后付酬”是报社行业惯例,主张系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涉案图片所属网站明确标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且图片中标注了“Osports全体育传媒”水印,这就表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希望他人使用其作品,与使用后是否付费的问题有本质区别。报社以“用后付酬”的工作制度和行业惯例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其使用图片的行为仍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互联网时代,轻点鼠标就可以“搬运”各式各样的图片到公众号文章,使作品充满活力。但同时也要注意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


原则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自己公众号文章配图,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主张“合理使用”的抗辩,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判定。微信公众号配图主要涉及其中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声明经发表的作品”。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公众号系对不特定公众开放,从而不构成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情形;而对于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法院通常会综合引用图片的必要性、引用图片的数量与公众号原创文字篇幅的比例来判定。


此外,非商业使用或非营利目的并不能成为阻却侵权的理由,图库网站中的非商业用途授权图片也不能随意在公众号中使用,因为公众号常具有引流和商业宣传的功能,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商用侵权。


最近,也有学者对当前司法实践进行反思:网络流量即经济,发布公众号都有吸引用户的功能,如果在网络环境中继续沿用是否为商业使用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就会使得本应对行为的定性,变成对行为主体的定性,从而大大贬损了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价值。对声明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均衡权利人权益与社会整体利益。[2]


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不过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下,发布公众号文章、选择配图时还是应当理性谨慎,尽量使用自己拍摄或制作的图片。使用他人图片时,要注意引用用时的必要性和比例,并注明来源。使用图库图片时也要注意图库开放的具体权限。如此,方能避免落入动辄侵权的境地!








[1]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85页。


[2]参见邓丹云、苏映霞:《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葫芦娃”美术作品与广州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载《法治论坛》第62辑,第245-246页。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倾力出品。


周俊武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多领域有极为丰富的经验,系中国最早及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团队之一。


周俊武律师所获荣誉包括:


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亚太法律指南》“传媒与娱乐”领域连续三年上榜律师(2020-2022)


《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领先律师榜单“媒体及娱乐”领域卓越律师(2022)


LEGALBAND中国体育娱乐领域领先律师(2014-2021)


“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TOP50”上榜律师(2021)


首届文化娱乐法治评选“杰出娱乐法律师”(2020)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9)


汤森路透ALB中国十五佳TMT律师(2019)


《商法》推荐的娱乐及体育领域卓越律师团队(2016)


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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