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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退税、自行申报的情形、税收优惠、纳税期限

免税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
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拆迁补偿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合理的出差补贴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金额不超过800元的所得

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三险一金

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市场上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向个人提供赠品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

减税项目(减征幅度与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
残疾、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次月15日内,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

自行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补充】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企业5月31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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