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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企税务筹划(四川个人税务筹划代理机构)


一、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集团在设立公司的初期可以按照投资项目的回收期和获利能力进行事前筹划,将回收期短、获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法人公司经营;投资回收期长、前期亏损的项目由分公司经营,统筹安排,利用盈亏相抵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例1】飞跃公司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A项目需投资3900万元,预计三年内获利分别为1560万元、1820万元、1820万元。B项目需投资2600万元,预计第一年亏损780万元,第二年亏损26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26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A项目设立为母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子公司。


母公司三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1560+1820+1820)×25%=1300(万元)


子公司三年中净亏损780万元,应该缴纳所得税款为零。


两个项目共缴纳所得税款为1300万元。


方案二:将A项目设立为总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分公司,分公司的获利情况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上缴企业所得税。


三年中应该上缴的所得税=(1560-780+1820-260+1820+260)×25%=1105(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款195万元。当然,三年以后B项目获利情况较好,上缴的所得税款就会增加。但是,能够在企业设立初期节约195万元的税款,企业就可以进行其他方向的投资。另外,企业可以将新的投资回收期限短、盈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为子公司,将现有的一些获利能力较差或者亏损的机构变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


【例2】北方电子公司原先有一个机构(开发区分公司)盈利能力很差,但又是不可缺少的项目,预计三年中将亏损800万元。目前,北方电子公司在开发区建设了一个新的项目,获利能力强、回收期间短,预计三年实现盈利2800万元。这样,有两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将新项目单独注册为子公司,按照25%的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0万元。二是将亏损的开发区分公司从北方电子母公司剥离,设立为新项目的分公司,这样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00-800)×25%=500(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二、利用母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如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提条件是优惠项目为主营业务收人的70%以上。


【例3】东升电子公司在西部设立了一个营销机构,每年获利1000万元,按照25%的税率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该营销机构每年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收入的50%,不能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后来,公司将该营销机构和当地一家同类企业合营,扩大为产销一体化的子公司,获利能力上升为1300万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实行15%的税率,其应纳所得税额为195万元。


三、合理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在IT企业中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成本、税金、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是25%,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000万元,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以按照20%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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