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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文/蒋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201附加8年8月27日至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审。此次审计的一个变化是新增“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力体现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激发社会成员弘扬传统美德,也有利于应对当前人口结构老龄化带来的影响,有助于切实解决家庭养老负担过高的问题。


然而,在这项扣除的具体实施中,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对于其扣除范围、标准、认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加以明确,出台简便易行的实施办法及细则,建议。


如何界定?


赡养老人支出的专项范围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赡养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家庭赡养与扶养”做了明确规定,从中概括,赡养支出主要包括供养、生活照料支出,医疗老人护理支出,住房支出以及精神慰藉支出等类型。赡养老人支出的功能应定位于“保基本”,重点考虑供养、生活照料支出纳入扣除。


考虑到征管便利的原则,初期宜采取定额抵扣的方法。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供养、生活照料成本标老人准会有所差异,应对此扣除标准提出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指导意见。既然是“保基本”,应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做法。


如何确定?


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有所不同,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应该体现差别性,应以鼓励赡养老人为功能定位,设置一定的标准和门槛。这里要明确,并不是家中有扣除老人,就能够享受此项扣除,而是要充分确认某个社会成员确实履行了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才能有资格享受。


然而,如果采取逐人确认的话,征管成本也会太高。一个可替代附加办法是运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办法,列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负面清单”,一旦某个社会成员发生了清单所列事项,那么将在一定时期内失个人所得税去赡养老人专项扣除资格,比如被举报查实违反赡养老人义务者、法律讼诉后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打骂老人并确定是本人责任者、列入纳税信用黑名单者,等等。此外,还要运用加计扣除的办法鼓励社会成员敬老爱老,弘扬专项“孝”文化,对某些特定权威机构评定的孝子称号获得者给予“加计扣除”的奖励。


如何举证?


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决定了这项赡养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征管中,要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宜采取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来搜集、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如何调控?


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不是“万能”的,税收手段要与财政支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协同、配合,将专项附加扣除作为系列政策组合的一个工具。比如,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探索建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强化对社会互助在促进老人护理体系方面的作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机制,也会创新赡养老人的体制机制。


再比如,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可能他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行列,运用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这部分群体承担赡养义务,个人所得税或者由国家来参与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所实现的效果也许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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