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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对赌协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对赌协议是企业并购的一种定价方式,是指交易价格不固定,定价根据被投资方未来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整。




案例: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份,B公司投资1000万至A公司,按计算,可占10%的股份,但甲公司与B公司签对赌协议,甲公司保证A公司净利润达到1000万,B公司只占A公司4%股份,否则,甲公司无偿转15%股份给B公司。结果,一年后,A公司利润未完成目标,甲公司无偿转让15%的股份给B公司。





甲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业绩补偿安排条款:A公司会计利润如能达到目标,B公司愿意只占4%股份(计算可占10%);A公司会计利润如达不到目标,甲公司将无偿转让15%的股份给B公司。一年后,利润未达到目标,甲公司无偿转让15%的股份给B公司,甲公司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路:




甲公司无偿转让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企业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满足股权划转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如: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


另外可以参考东莞税务局的答复(虽然是个税,但有参考价值):




标题:对赌失败0元转让股权是否交个税




内容:我在引入新来的投资人时有对赌条款,现对赌失败,应补偿给投资人1个点的股权,请问此股权转让给对方的时侯是0元做价,需要我交个税吗?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1-12 16:41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1、您在对赌失败时补偿给对方的股权应作为股权转让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您补偿给对方的股权,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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