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为40%。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以及需要主要什么事项呢?下面通过实例进行分析。
1、借:工程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2、11月该批物资全部用于厂房建设已认证抵扣的进行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16000*40%=6400(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400
3、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6400元到2019年10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400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纳税人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2、购进时,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专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40%部分,应于专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与专用当月起的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纳税人销售期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4、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新建、改建等不动产并增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不动产包含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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