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以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也称附加值)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销售服务
4.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
【提示】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延伸】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提示】
①委托方发出货物时如果开具了发票,应按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②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货款,应于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③委托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应在发出货物满180日的当天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1)代销商品根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2)按实际售价及价外费用合计计算销项税;
(3)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提示】如何理解“用于销售”?
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构成视同销售: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2)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自产货物 | 总分机构移 送(统一核算) | 对外捐赠 | 投资、分配 集体福利 |
增值税 | 视同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 | 不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 |
会计核算 | 不确认收入 | 不确认收入 | 确认收入 |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
【提示】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4)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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