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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分析(节能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购买相关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使用时间超过5年以上,才能享受上述的政策,否则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且要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上述节能服务条件的企业,均可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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