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二)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2.加油站下列情形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3.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逾期未退还的一律缴纳增值税;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缴纳增值税。
(二)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简单了解)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电行业增值税规定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实行先征后退。
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70%、55%,每5年调整。
四、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一)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应当就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内部移送)
五、黄金、铂金、钻石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
1.免税的黄金范围: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铂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货物期货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环节为实物交割环节。
(四)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
1.会员单位通过钻石交易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凭海关免税凭证和核准单,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1.适用范围:航空运输企业、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
2.计税原则: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总缴纳。
3.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总机构按季汇总: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七、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预备知识
1.适用主体: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解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提示】本条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不动产来源
3.税款征收环节分为预缴(征)和申报两个环节。
4.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5.全额和差额(不含税价)。
全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差额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预缴时:自建项目是全额预缴,非自建项目是差额预缴,预征率5%;
申报时:和计税方法有关,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简易计税方法自建项目全额申报,非自建项目差额申报。
6.房地产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划分时点为2016.4.30。
7.要注意区分税率(10%/9%)、征收率(5%)、预征率(5%)的不同表述。
8.预征税款的计算。
特殊公式:预征税款=含税计税销售额/(1 5%)×5%
政策背景: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这是国地税合并前,唯一一个需要向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行为。
该规定明确了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不管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都只是用5%进行价税分离,不使用税率。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简易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注意1】预缴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注意2】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预征率为5%,价税分离时也用5%,而不是10%/9%。
【注意3】2019年4月1日起,税率10%调整为9%,下文中直接写10%,考试时考生应注意题目时间。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注:不包括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意1】老项目先减除后分离;新项目先分离后减除。
【注意2】在确定不动产计税金额时发票优先: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
(四)扣减税款的有效凭证: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发票的开具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其他问题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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