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年限会计和税法差异要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可以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折旧年限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提折旧的年限,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中途改变折旧年限,应报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比税法最低折旧年限长,所计提的折旧少,可以作纳税调减。但其会计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并且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固定资产折旧完了怎么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完了后,不再计提折旧费,在不处理该固定资产的时候,不做账务处理,等该固定资产转让或出售、报废或盘亏,处理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到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支付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处置完毕后,如果是净收入,结转清理收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
处置完毕后,如果是净损失,结转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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