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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税(税务机关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原则是)

近段时间处理了许多有关收购农户自种蔬果的事情,真的有时候很感叹,有些政策下达执行不到位,我也挺替农户无奈的。



农户用自己的田地或承包了田地种植了蔬菜、水果,收成时销售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公司,需不需要交税?


按照现行的政策,农户自产自销农业产品是可以享受免增值税、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的。


享受的基本前提是:有与其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的地权证或承包合同、村部级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基本上有上面提到的这几个证明材料,收购方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后自行开具。不过这个只能在省内。


假如是跨了省的话,收购方是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拿这个证明去农产品所在地的办税厅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前面是收购方需办理相关开票事项,还有一个方法,是农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地权证或承包合同、村部级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到其所在地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这种方法是适用交易不频繁的。


交易频繁的话还是由收购方处理比较合理,毕竟收购方不只收购这一个农户的,要处理的肯定是成批的。



又或者农户因为交易额较大,也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这些事情的。


当然,实务中农户肯定觉得什么登记啊申报啊是很麻烦的,就会比较抗拒做这些事情。


所以很多地区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农户成为其中的社员之一,这样农户田地的产物就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外销售。通过分工,大家把自己擅长的事干到极致,效益就能提高了。



当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是销售社员的产物或向社员销售种子之类的在免税范围内的产品,也是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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