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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普通住宅标准文件(内蒙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文件)




条例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条例规定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支持。




条例还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国惠表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对解决内蒙古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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