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银行怎样防范对公开户风险(银行防范对公账户开立风险)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防止垄断协议行为


为有效识别垄断协议的潜在风险并避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应当做到包括但不限于:


3.如必需,应从公开合法渠道获取竞争者价格信息,应审慎对外公开商品调价、成本等敏感信息;


4.避免与竞争者以公告、发布新闻,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召开会议的形式,创造竞争者讨论竞争敏感信息的机会,或让竞争对手配合一起调整价格、产能;


5.避免要求竞争者一起对特定经营者进行拒绝供货、拒绝购买等联合抵制;


6.避免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对于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特别是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


7.避免以折让、回馈、固定利润率或者成本分摊等方式要求,或者以胁迫、利诱、延迟或取消供货等方式迫使经销商从事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


8.对签订具有长期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包含排他性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涉及标准的协议和涉及联合销售或购买的协议应当保持警惕。




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有效识别并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采购商品,尤其要避免短期内大幅度价格变动行为;


2.避免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避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尤其是拒绝其他企业使用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需设施;


4.避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易;


5.避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避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产品价格或其他差别待遇。




三、防止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之前,如有必要,可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寻求法律指导;


2.经营者计划实施经营者集中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评估是否符合申报标准。如符合,应按规定事先向执法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不得在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不得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或禁止集中的决定。




四、防止与滥用行政权力有关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自身最大限度地识别和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同时,需知晓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方式。


一旦遇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拒绝,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这些行为包括:


1.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4.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5.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