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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知识产权案例侵权案)


评判此事,显然不能想当然,而应回归法律框架:从法律层面讲,虽然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但有关方面构成侵权违法,已没有多少悬念。


我知识产权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一件作品除了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传统权利”,还包括了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衍生权利”。


不错,与“葫芦娃”相关的动漫电影,如《葫芦兄弟》《葫芦兄妹》等,已经诞生多年,但有关作品形象仍在法律保护期侵权限内,如果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赋权,对此进行表演、改编、修改,并在网络传播等,都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明星违法行为侵权案。


很多人可能会说模仿行为“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包括制作方也拿这来抗辩,但其实很难立住脚。


对他人拥有版权侵权的动漫人物形象进行“创造性使用”,案例并不是“从零开始”的文艺原明星创,更何况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多有“吻合”,足以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未经允许侵权案的对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补”,根本扔不掉侵犯版权的外衣。


至于“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等抗辩理由,恐怕也改变不了这类模仿秀“蹭”葫芦娃IP流量的事实。


某种程度上,在广泛影响的加持下,该案也无形中给公众上了一课:并不是冒用盗用人家品案例牌才算是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告而取的cos再加以商业利用也是。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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