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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是出口增值税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免税的范围)

概述


在前面我们介绍了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以及如何计算投入。今天,我们将继续介绍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及如何处理进项税。



内容


适用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有以下几类:


一、工程项目海外建筑服务。


施工现场在境外的项目,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项目境外施工服务。


二、工程项目的海外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和矿产资源海外工程测量和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场所在海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仓储服务,仓储地点在中国境外。


六、标的物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作品)播出服务。


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作品)播出服务,是指在境外电影院、电影院、录像厅等场所播出广播电视节目(作品)。


通过国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广插式影视节目(作品)的播出服务。


八、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场所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境外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竞赛、体育表演和体育活动提供的组织和安排服务。属于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国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不计入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


九、出口货物的邮政服务、寄递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一)向境外寄递信件、包裹和其他邮件;


(二)在境外发行邮票;


(三)出口邮政图书和其他邮政产品。


2.出口货物的寄递服务是指对发出的信件和包裹进行接收、分拣和投递的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寄递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


3. 出口货物的人脸保护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海外单位销售的海外消费电信服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由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知识产权服务在境外消费。


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在国外消费不完全属于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销售给境外单位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和送货服务除外)。


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的境外单位在中国机场、码头、车站、空域、内河和海域停留时,纳税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站场服务、救助打捞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属于在境外消费完全收取的物流辅助服务。


十三、销售给海外单位在国外消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以下情况不完全属于国外消费中的法医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


2.中国境内商品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认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十四、向完全在国外消费的海外单位销售的专业技术服务。


以下情况不属于境外消费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


2.中国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天气、地震、海洋、环境和生态条件的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地形、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提供测绘服务。


4.中国城市、乡镇的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销售给完全在国外消费的海外单位的商业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境外消费完全属于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境外海员服务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海员境外服务,是指由境内单位派出的属于本单位职工的海员,由境外单位提供的船舶驾驶、船舶管理等服务。


3.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形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境外消费中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根据合同组织、协助中国公民到境外工作的活动。


4.以下情况不完全属于国外消费中的商务辅助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者个人;


(2)国内房地产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3)国内货物或者房地产拍卖过程中提供的经纪服务;


(4)为国内货物或者不动产产权纠纷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5)国内货物或不动产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出售给海外单位并放在海外的广告服务。


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出售给完全在国外消费的境外单位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出售给境外单位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在海外使用不充分。


2.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国内自然资源有关。


3.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与国内商品或房地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分配权和代理权。


十八、境外单位之间为货币资金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服务内容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无关。


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与个人之间为外币和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黄金结算、金融支付和账户管理服务,属于境外单位之间为货币资金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下列情况下的国际运输服务:


1.由无运输工具的运输工具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未取得《国际托运人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水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驶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的,以道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4.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或者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货物、邮件运输业务”。


5.通过航空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申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下列应税行为的免税:


1.国际运输服务。


2.太空运输服务。


3.完全在国外消费的向海外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将国外消费中的技术完全转移到海外单位。


二十一、如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政治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可延续之前的免税政策



案例/解决方案


问:跨境应税活动免税时如何处理进项税?


答:纳税人进行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单独计算跨境应税活动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出口货物提供送货服务的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合计×(现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提供出口货物收发货服务向境外合作方支付的费用)×当期销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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