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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社会保险法)

原创 徐箐 税东家







税东家


专注税务稽查风险预警


税|务|人|做|税|务|事




11月1日起,


多地税务机关接管“社保”。


接管后的税务机关如何对“社保”实施强硬的执法手段,这是最近咨询税东家税务专业团队最多的问题。尤其是社会关于“税务机关接管后会重点检查历史‘潜伏’社保”的传说,更是引起许多人的担忧和疑虑。


对此,


我们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发文通告内容进行分析,以此用税务机关执法底层逻辑思维和方法,为大家做出实操性的判断。




一、为什么“社保”要移交税务机关?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国地税合并之前,各地社保基本都是由地税局进行代征,国地税合并成为一个税务局之后,社保也就随之移交。其目的,就是要在税务机关建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的一个全面征管体系。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全面征管”。




按照国务院、人社部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工作部署。社保移交是随着国地税合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社保征收工作应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是多种原因,采取了“成熟一批,移交一批”原则,分地区进行移交工作的实施。所以,此次应该属于第二批的移交工作。




二、少缴社保是否会按照"偷税"处理?


按照相关文件和各地税务机关接管“社保”的核心关键词是“代征”,故此可以理解税务机关即便接管社保,也仅仅是非税收征管中的一项“受托代征”工作。既然是代征,税务机关执法对“税”的监管与“社保”代征就会存在很大的区别。


首先需要从法律上进行分析“税收”与“社保”之间的区别。




社保: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规定了企业必须缴纳社保的对象是:企业雇佣的员工。


其征收范围:“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注意: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如果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追究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执行中参阅的主要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税收:


税收执行的不仅仅是国家税收法律,参阅的法律比较多,例如:涉税违法实施处罚,参阅的是《行政处罚法》、交易业务产生的税收异议,参阅的是《合同法》、对于纳税人发生担保涉税业务追踪核查,参阅的是《担保法》、对于企业股权等业务涉税问题,参阅的是《公司法》、涉及对纳税人的赔偿,参阅的是《国家赔偿法》、追究法律责任参阅的是《刑法》等等。我们统称为税收相关法律。


纳税义务是针对所有的发生纳税行为的经营者个人、单位、企业等。




如果纳税人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除了行政处罚,还会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社保是以企业被雇佣员工基本收入为计算基础。


税收是以纳税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实施稽查。


由此,即便企业漏交、少缴“社保”,税务机关也不能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对此定义为“偷税”。即可理解,社保移交只是划转到税务部门范围内的一项工作而已,其实还是执行的”双重管理”,推进税收和社保业务以及信息系统整合优化。




三、税务局会按照税务执法方法对企业实施社保专项稽查吗?


此次社保缴给税务机关,大家需要注意的关键词是“代为征收”。所以,税务机关确定代收社保的申报方式和金额,都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收取。




由此,税务机关只是代征,应该是不会对社保实施专项检查,但是由于企业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连带工资,连带个税,连带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连带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疑点等数据分析生产效益。所以,税务稽查中也就必然延伸对企业缴纳“社保”的关注度,因此,社保缴纳的准确度也就会浮出水面。


并在实施税务执法检查中履行对社保的代征责任。所以,如果发现企业逃逸社保和少缴社保的情况,由于执行的法律不同,故此,税务执法不会引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保问题实施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而社保追责的方法,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税务机关执法中会怎么认定“社保”违法?


由于企业缴纳“社保”的对象与基数以及费用支付都与税收申报具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在税务稽查中,税务执法人员对“社保”违法行为认定也就会存在相关联的延伸核查。


例如:


1、员工数量的真实性,与税务稽查数据分析中涉及的企业劳动生产力所产生企业效益的比对。


2、员工所得收入的真实性,会关联到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


3、利用“灵活用工”形式,进行恶意“逃税”和“逃费”的行为,与税务数据分析中产生用工变化疑点的比对和追踪。


4、利用虚假票据,进行报销形式恶意“逃税”和“逃费”的行为与税务数据分析中产生费用变化疑点的比对与追踪。


5、其它环节所产生的税收连带的“社保”疑点的比对和追踪。




总而言之,社保是否会按照“偷税”处理?是否会对历史少缴“社保”实施专项检查?这些都取决于税务稽查中关联比对和疑点分析最终的确定和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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