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
一分钟告诉你什么时候调增、什么时候调减
对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不是很理解,特别是调增与调减,例如会计利润300万,研发费用50万元,为什么只减去50万元的50%?再比如为什么有的题目不得扣除的项目要调增,有的题目就不需要,直接用收入减去题目给出的扣除项目即可?
【小编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的是会计准则,一般采用据实扣除;而税法的扣除项目和额度往往根据相关性原理,对应税收入作出贡献的支出、费用才可以扣除,且部分扣除项目是有“限额”标准的,导致我们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存在差异(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将多扣的部分补回来(调增)。
例如:①不得扣除的项目: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损失等;
②超过税法限额标准的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
还有一些是我们把不应纳税的收入计入了会计利润,那就需要我们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再扣除这些不应纳税的收入(调减)。
例如:①加计扣除项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工资(加计100%扣除)和研发费用支出(加计50%扣除);
②减税或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等;③弥补以前年度内(5年)未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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