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支付结算办法及票据法(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

‬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行为


指转账结算,不包括现金结算


  • 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 结算方式

网上支付、汇兑、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预付卡


我国已形成以票据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等非现金支付的工具体系


  •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 基本要求

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名称应记全称和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一致。不一致,无效,银行不受理


签章:单位、银行


单位、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受理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 日期大写

一、二、月前➕零,十月前➕零壹,十一、十二前家壹


1-9日20、30日前➕零,10日前➕零壹、


11-19日前➕壹


‬支付结算

更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更改,改后签章


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提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对签章以外内容变造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