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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社会保险费的是(下列属于社会保险费的是什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那缴费金额怎么算?缴社保又有什么用?社保待遇有哪些呢?



7)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温馨提醒: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


2)除了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与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


从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975元/月;


2.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80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330元/月。


文字: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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